建筑防水动态

建设部发布第659号公告,原《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号)、《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即行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2008年第11号公告,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建设部发布第659号公告,原《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号)、《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即行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三、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技术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四、为促进有关单位准确把握《技术公告》内容和技术要求,我部确定了每项公告技术的咨询服务单位,《技术公告》实施过程有关单位中可直接咨询同时公布的相应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准确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

  五、未列入本《技术公告》,现阶段广泛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技术公告》的调整范围。

  六、本《技术公告》发布后,《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号)、《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即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2008年第11号公告,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其中,针对废塑料的禁止进口规定在公告的第65项。

这一规定,对规范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产品市场必将起到推动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 第11号 

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公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二、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三、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适时调整、更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